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隆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901号 原告:***,女,l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 被告:隆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隆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于2021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隆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