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隆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901号
原告:***,女,l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
被告:隆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隆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于2021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隆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