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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93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 第三人: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42号,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09118207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