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93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
第三人: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42号,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09118207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