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657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解 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