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657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解 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