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6348号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80号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 定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