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6348号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80号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 定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