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6981号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8年8月5日出生,系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址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