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6983号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8年8月5日出生,系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址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襄城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