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590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村南2号院2幢房2201。
法定代表人:唐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