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在另案中调解为由,于2022年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视点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韩 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