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602执29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工业园区潭油**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港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890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