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92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城东业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正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147440元及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33874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314744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3874元等额的财产;或划拨、提取其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