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972执13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城东业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647076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开发区北京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00336425440L。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8797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9月24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0500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违约金,并承担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9803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核查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于2020年11月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于2021年1月1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无余额可扣划,故无法处理。
三、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