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972执恢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城东业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647076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米智联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188号E幢(1-3)、D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2MA5UM4YY9K。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1926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1972执27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6月10日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62700元及违约金、利息。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核查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轮候登记了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机器设备【财产名称、特征规格、数量详见本院NO:0040172号查封清单】,经查,上述机器设备已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执2208号首先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向该法院申报债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