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972执8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城东业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647076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商务中心2栋4号楼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7635330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2019)粤19民终6127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7月1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00000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400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核查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经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广东***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联系方式并应自行申报债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并对相应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扣除执行费12447元后,余款37096.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额存款,暂不予扣划。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两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下落暂不明。
四、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被执行人***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