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1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城东业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647076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北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路55号车间车间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763808516。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9154号民事调解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1月18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573800元及利息、违约金114000元,并承担受理费7525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作出如下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因该账户暂无余额可扣划,故暂无法处理。
(二)经查,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路55号车间车间102住所地的机器设备已分别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8610号案【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20)粤1971执24173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执保9289号案【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6执3246号】首先查封,本院已向上述法院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应向首封法院了解财产处置情况并申报债权。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