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17号
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街黄浦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住所地在本市硚口区,应向该辖区提起诉讼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