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28执173号 ***、***、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陕07汉中民一终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院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中扣划了154492元、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中扣划了30985元,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了89320元。2025年3月14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下余工程款80759元。合计到位案款355556元(其中案件款350400元、执行费5156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镇巴县人民法院(2025)陕0728执17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3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