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9759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院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某某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年7月24日,原告武汉市某某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