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8831号
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3栋9层02室01号(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中路88号3-301室。
法定代表人:程方元。
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