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某某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办公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广川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路检验检疫局办公楼二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外滩十六区14号楼1—4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航天工业北路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兴公司)与被告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遂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山州分公司)、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鹏鑫兴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2.5元。由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