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办公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广川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路检验检疫局办公楼二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外滩十六区14号楼1—4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航天工业北路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兴公司)与被告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遂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山州分公司)、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鹏鑫兴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2.5元。由原告***鑫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