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周至宽宏路桥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argin-right:2.6cm;margin-top:1.5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宋体”,”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1pt;so-language:ar-SA} -->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裁定书 (2019)陕0124民初34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周至宽宏路桥公司。 住所地:周至县北环路消防队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住山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住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宽宏路桥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