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周至宽宏路桥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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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裁定书
(2019)陕0124民初34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周至宽宏路桥公司。
住所地:周至县北环路消防队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住山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住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宽宏路桥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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