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星自控设备有限公司、金某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24执165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24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星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金***恒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人民币180640+4566.1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180640元,执行费2609.6元,诉讼费1956.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