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81民初10837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镇***7号7号楼三**502户。身份证号码:371122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利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352573427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皋头铁三局505号1号楼1**505号,现住高密市凤凰嘉苑2号4**101。身份证号码:3707271977********。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12月4日、2020年3月31日,被告因购买设备急需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403500元、403500元、200000元、40750元,以上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04775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仍不还款。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7750元及利息40338元,二者合计108808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以后利息以10477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至8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三方准备合伙生产三氯化铁,原告***出资847750元用于购买生产三氯化铁的设备。后三方未合伙经营。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共需支付原告***款项80万元,于2022年10月28日前共同支付原告***款项30万元,剩余50万元自2022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共同支付原告***款项5万元,至2023年8月28日前全部付清,如其中任意一笔逾期不能足额支付,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且需加付违约金10万元; 二、上述款项付至原告***本人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99001986270账户;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