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81执35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0300352573427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生,住高密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鲁0281民初10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400元,缴纳执行费7400元后,本院将500000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自己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0281执351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