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483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铁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铁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2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铁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50000元并承担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22年3月25日起至款付清计算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执行费2570元。本院于2024年0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30日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71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