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

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GPCF60。
法定代表人:黄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生,住陕西省大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肖,男,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军,男,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405712C。
法定代表人:吴锦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喜,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生,住陕西省乾县,系该公司项目部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昭昭,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生,住陕西省乾县,系该公司项目部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上诉人恩施市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恩施市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恩施市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丽丽
审判员  张作儒
审判员  刘联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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