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74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西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9115869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西延**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9115869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783民初745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申请人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