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新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1533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西延2-39。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慧,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扬州新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春英。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新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娇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