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3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执行人:山西路桥集团榆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师范太原学府街园区创业街19号4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山西路桥集团榆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山西路桥集团榆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7640元、本院申请执行费50元及案件受理费2元,共计7692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路桥集团榆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692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