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1738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鞍山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董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咸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7.5元,余款157.5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