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1738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鞍山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董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咸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7.5元,余款157.5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