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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白城市鑫邦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203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97年02月18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小农场嘎查二组。 被执行人:乔某,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田屯59号。 被执行人:白城市某公司,住白城市麻纺路3号(7-708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华润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某与被执行人乔某、白城市某公司、华润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乔某、白城市某公司、华润某公司未履行(2025)辽02民终45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某、白城市某公司、华润某公司银行存款220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