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丘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13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丘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东侧欧洲花园B区12幢4单元6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上诉人沈丘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某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某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丘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某某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