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华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民终3230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人):广州华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番禺大桥*号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华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5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华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上诉人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华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华土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