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1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水东镇沿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西河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恢16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