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21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水东镇沿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西河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夏府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个人承担的债务已履行完毕,现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2018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