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26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26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按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绥德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199597.02元及案件受理费43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958元。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206855.02元,申请执行费2958元由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