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府谷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22执1748号 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50293.91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52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首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850058.13元。案件受理费5652元及案件执行费11000元由申请人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