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802执6524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应向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1978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19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于2023年12月29日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619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