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4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世贸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NTR44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3号A幢2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8117889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rk商务中心3号楼5F-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世贸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9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贸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世贸通公司之所以与***公司签订案涉协议,并承担运营“E家购”平台的几乎所有费用,是基于***公司同意在3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双方可以完成股权交叉持股的前提下,但双方签订协议3个月后并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反映出,***公司并不想履行协议约定完成双方股权交叉。虽然案涉协议并未将交叉持股作为协议履行的前提条件,但同样也未约定必须支付约定费用才能完成股权变更。***公司在一审中**因世贸通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而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没有依据。因此,***公司在双方协议签订之初就表示股权变更不可实现,直接推翻了***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该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最终双方协议解除,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所作判决不当。
***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世贸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案涉协议并未将股权交叉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如应当先完成股权变更才履行付款义务,则双方在2020年11月底签订的第二份合作协议应当就股权交叉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约定,但事实上双方并未对股权事宜进行明确。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多次向世贸通公司催讨欠款,世贸通公司均未就股权变更事宜提出异议,反而确认了相应的应付款项。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公司与世贸通公司签订的《e家购会员商城合作协议书》《“e家购VIP”线上商城运营合作协议》;2.世贸通公司向***公司支付截至《e家购会员商城合作协议书》《“e家购VIP”线上商城运营合作协议》解除之日止合同项下全部应支付的费用843481.96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3.世贸通公司承担***公司为处理本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世贸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合同订立的相关事实
2020年8月30日,***公司与世贸通公司签订《e家购会员商城合作协议书》,约定:1.***公司项目属于电信增值“互联网+**城市+居家养老+健康养生+居家生活”的通讯物联网商业系统,具有视频通讯、智能抄表、生活商城、家庭病房、医疗辅助设备设计生产、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运营等功能;世贸通公司项目属于国际贸易、网红经济、商品供应链(**、物流)及鞋帽服装生产销售。***公司将e家购商城全权委托世贸通公司运营维护,世贸通公司以4亿元(e家购商城采购成本)作为投入股本金,获得***公司10%股权;世贸通公司将自有15%股权0价转让给***公司,实现交叉持股;双方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落实本条约定)。2.***公司在签订合同一周内移交源代码和服务器,世贸通公司自签收之日起,承担e家购、e视通系统各终端升级、维护全部责任,世贸通公司将***公司租用的服务器与世贸通公司服务器进行合理组合,并承担上述服务器租赁管理的全部费用。源代码的交接由江苏恒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为公司)进行全程监督及辅助,并向世贸通公司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开放代码库和开发环境。***公司与恒为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自2020年9月1日起由世贸通公司继承***公司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的全部义务,维护费用24000元/月由世贸通公司承担。***公司与世贸通公司确定的新增开发需求按照1500元/工时确认后,由世贸通公司直接支付给恒为公司。世贸通公司经营e家购商城,***公司有义务将所有自有会员全部导流给世贸通公司运营的e家购商城,世贸通公司承担***公司导流会员发放的现金券及抵用券的全部成本,保证***公司会员的现金权益随时在e家购商城0成本兑现。世贸通公司在接管运营e家购商城的同时,接纳***公司现有4名商城运营人员辅助世贸通公司进行运营管理,世贸通公司应按照***公司与上述4名人员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执行到本合同期满,由世贸通公司承担上述4名人员工资,即20000元/月。
2020年11月18日,双方另行签订《“e家购VIP”线上商城运营合作协议》,将双方合作期间世贸通公司应承担的费用明确如下:1.世贸通公司确认延续***公司与恒为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自2020年9月1日起由世贸通公司承担***公司在该合作协议中的全部义务,维护费用24000元/月由世贸通公司支付。***公司与世贸通公司确定的新增开发需求,按照1500元/工时标准由世贸通公司支付;2.服务器租赁等技术类费用;3.***公司运营部4名工作人员人力成本20000元/月;4.世贸通公司承担***公司导流会员发放的现金券及抵用券的全部成本,保证会员的现金权益随时在“e家购VIP”商城0成本兑现。同时约定了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每月25日前,由世贸通公司将次月固定发生的费用支付***公司,非固定发生的费用支出款在费用需支付前3天支付。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述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本协议履行纠纷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因世贸通公司逾期支付各种应支付的款项,世贸通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5日仍未支付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世贸通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二、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实
2020年11月24日,***公司工作人员将文件名为“9-12月世贸通专项用户往来款”的文件发给世贸通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回复“收到”和“嗯嗯,没问题”。在***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赶紧安排啦”之后,***又回复“收到”。“9-12月世贸通专项用户往来款”文件中载明了世贸通公司应支付的各类款项:1.人员工资从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共计80000元;2.运营维护费从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共计96000元;3.新增需求变更对应工时费用,2020年9月为25500元、2020年10月为79500元、2020年11月为81000元、2020年12月工时以实际为准;4.服务器费用每月为8416元,从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共计33664元。
世贸通公司为证明完成股权交叉持股的股权变更是合作的前提,举证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世贸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1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恒为公司的技术开发费,财务那边付款要飞哥最后确认,飞哥要等股权变更,要不您再帮我们垫付一下,毕竟我们已经开始供货了,货款在***账户压着呢”,***回复“那就让他们等等吧。”***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恰证**为公司的费用应当由世贸通公司负担,股权交叉持股的股权变更并非合作协议履行的前提条件。因为世贸通公司在经营业务中增加了外汇业务,导致合作协议签订时交叉持股的基础发生了变更,所以股权变更事宜搁置下来。对此,世贸通公司否认其开展外汇业务,认为其只是在做外汇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
世贸通公司为证明合作协议履行中无法更换收付款账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举证了微信群“e家购VIP技术沟通细节群”的聊天记录。***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28日**“要更换收款账号的话就全部要换掉,APP重新上架,已经安装的用户也不能自动更新到新的APP;APP不可能更换主体。”***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平台客观技术导致无法以世贸通公司名义设立账户并收付款。
世贸通公司为证明***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合作协议,举证了微信群“***工作群”及“e家购世贸通运营对接群”聊天记录。“***工作群”显示***于2020年12月8日被移出该群聊;因世贸通公司未向“e家购商城”购货消费者发货,***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2月18日在“e家购世贸通运营对接群”中**“直接把世贸通公司的商品下架,立即发起法律程序,让律所发起终止合同法律程序,把浙江的账号全部关闭,要开发的任务全部终止。”***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世贸通公司权限关闭时间是2020年12月18日,系世贸通公司未按约支付恒为公司技术费用导致,是恒为公司关闭了相关平台,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公司认为双方的合作协议并未解除,因其于2020年12月22日向世贸通公司发出律师函,并未主张协议解除,仍要求世贸通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2月的各类款项共计397435.12元。
三、***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各类款项包括:
1.世贸通公司代为履行***公司与恒为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项下***公司付款义务,自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每月费用为24000元,共计168000元。
2.新增开发需求工时费,2020年9月为25500元、2020年10月为79500元、2020年11月为81000元、2020年12月为3000元、2021年1月为17250元、2021年2月为57750元、2021年3月为6000元,以上合计270000元。其中2020年12月1日的新增开发需求工时费3000元有***签字确认。
3.***公司运营部4名工作人员人力成本,每月20000元,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共计140000元。
4.服务器租赁费用,每月8416元,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共计58912元。
5.现金券抵用券成本201560.96元。关于该部分费用,***公司解释,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现金券及抵用券的成本由世贸通公司承担,为了便于统计,其主张是按照采购成本来计算现金券及抵用券的成本。并提供了“e家购商城平台”后台导出的销售数据及现金券抵用券使用情况。此外,***公司还举证了“e家购商城平台”供应商的付款凭证及合同等证据,拟证明截至2021年3月,***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共计201560.96元。经核算,根据“e家购商城平台”后台现金券及抵用券使用数据的订单号匹配销售数据的订单号统计,截至2020年12月18日,使用现金券及抵用券购买商品的进货成本为140135.89元,而消费者除使用现金券及抵用券外另支付现金总金额为9660.18元。经质证,世贸通公司对“e家购商城平台”后台导出销售数据、付款凭证、合同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现金券及抵用券使用数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公司的采购成本远远小于现金券及抵用券金额。
6.为本案诉讼,***公司委托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费为30000元;2021年4月8日,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开具了金额为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e家购会员商城合作协议书》《“e家购VIP”线上商城运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新增需求确认表、服务器费用清单及明细、采购合同、支付凭证、聘请律师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由当事人**在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司与世贸通公司签订的《e家购会员商城合作协议书》及《“e家购VIP”线上商城运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e家购会员商城合作协议书》约定了世贸通公司以4亿元(e家购商城采购成本)作为投入股本金,获得***公司10%股权,世贸通公司将自有15%股份0元转让给***公司,实现交叉持股,并在三个月内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双方另约定,在合作期间世贸通公司应承担需向恒为公司支付的每月24000元的维护费用、新增开发需求费用、服务器租赁费用、工作人员人力成本、现金券及抵用券的成本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为固定费用在每月25日前支付次月费用,非固定发生的费用在费用支出前3天支付。但自2020年9月双方合作开始,世贸通公司并未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费用,经***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约定在后的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并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世贸通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就股权变更、为世贸通公司开立收付款账号达成了补充约定。因此,世贸通公司主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2月18日在微信聊天中主张解除合同,同时“e家购商城”平台的权限对世贸通公司关闭,双方合作的基础亦不存在,据此认定双方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12月18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公司与世贸通公司已经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了数月,世贸通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合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主张的世贸通公司应承担的***公司与恒为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项下运营维护费用、新增开发需求工时费、***公司运营部4名工作人员人力成本以及服务器租赁费用符合合作协议约定,且费用金额由***确认,上述各类费用计算至2020年12月18日为376683元,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现金券及抵用券成本问题,***公司提供了“e家购商城”平台后台导出的销售数据及现金券抵用券数据,并提供了采购合同、汇款凭证等予以佐证。虽然世贸通公司对“e家购商城”平台后台导出的销售数据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且鉴于其认可“e家购商城”平台后台导出的现金券及抵用券数据,根据现金券及抵用券数据中的订单编号统计销售数据中的进货成本及消费者支付款项显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使用现金券及抵用券购买货物进货成本为140135.89元,而消费者在使用现金券及抵用券外另支付的现金总金额9660.18元,那么两者差额部分就是现金券及抵用券的成本,即130475.71元,该金额未超过***公司向供应商实际垫付的采购款,依照合作协议约定应由世贸通公司负担。***公司还主张世贸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律师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作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公司与世贸通公司签订的《e家购会员商城合作协议书》《“e家购VIP”线上商城运营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二、世贸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费用共计637158.71元;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世贸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5元,由***公司负担4677元,世贸通公司负担8858元。
二审经审理,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根据“e家购世贸通运营对接”微信聊天群中的聊天记录显示,***公司财务自2020年9月14日即向世贸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张9月份维护费人员工资与商城的成本,要求世贸通公司尽快安排打款,***表示同意。此后***公司财务又多次催款,***均表示会安排,还向***公司要了转账的银行账号。2020年11月20日,***公司财务在该微信群@***,明确:“恒为这边如果暂停技术开发,后续产生的损失由世贸通承担!及合同里约定的款项,如果逾期,承担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请你们今天务必到款,如果没有到款,从明天开始按合同约定开始计算违约金,我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表示“不至于这么严重吧”。此后,***公司仍在向***发送往来款账单、催款函,***均表示收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作协议项下确定的世贸通公司应当支付费用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案涉协议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世贸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公司的律师费用等违约责任。
关于世贸通公司支付费用的条件,从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显然已经成就。首先,从协议的书面约定来看,世贸通公司付款义务为:在合作期间世贸通公司应承担需向恒为公司支付每月24000元的维护费用、新增开发需求费用、服务器租赁费用、工作人员人力成本、现金券及抵用券的成本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为固定费用在每月25日前支付次月费用,非固定发生的费用在费用支出前3天支付。该约定中对应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次,从协议签订后的履行情况来看,***公司一再向世贸通公司催款,世贸通公司对于结欠款项金额和付款义务均予以认可,一再表示会安排款项。显然对于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世贸通公司在协议履行中亦予以了认可。其三,世贸通公司称付款的前提为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双方在案涉两份协议中均未有此约定,在履行中双方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约定。双方在2020年8月30日第一份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双方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在三个月将近届满的2020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时,并未提出股权变更登记作为前提条件,甚至未对股权变更登记做出新的约定,而是对世贸通公司的付款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再次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世贸通公司以股权变更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缺乏事实依据,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关于案涉协议解除的原因,如上所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世贸通公司第一笔付款义务于2020年9月25日已经届满,其迟迟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双方之间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述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本协议履行纠纷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公司于2020年9月份开始就向世贸通公司催款,并于2020年11月30日明确告知世贸通公司再不履行付款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世贸通公司至今未能付款,***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世贸通公司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违约赔偿。
综上,世贸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1.6元,由上诉人浙江世贸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钱 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