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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8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小华。
委托代理人黎先明,男,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军,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熊小华、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玉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章忠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