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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