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1221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旺顺桩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鄂12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1984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鄂1221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