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旺顺桩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1221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旺顺桩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鄂12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1984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鄂1221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