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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广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广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8)萝法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广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2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广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广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9828元减半收取为4914元,由上诉人广州广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