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德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理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现在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广州天河五山路267号瑞华大厦北塔七楼E/F座,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区华峰路**,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