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催字第25号
申请人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2日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9月5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现已届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出票人为上海隆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为上海稞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人为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所载金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