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6民初6978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