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堤防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6民初6978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黄冈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