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84号
申请人:***达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789号A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227066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研发大厦18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47254。
法定代表人:许春国。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达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26781.31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5民初2762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526781.31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6781.31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