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4215号
申请人:***达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789号A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227066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研发大厦18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47254。
法定代表人:许春国。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达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26781.31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19-宝)汇融保第587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26781.31元,担保期限自担保函开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26781.3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