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爱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黑01行终36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哈尔滨爱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00号锦绣小区D栋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道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南岗分中心审核科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马(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哈尔滨爱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哈三建公司)、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哈市不动产中心)、一审第三人***确认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无效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哈三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原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哈房权证南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无效;2.判令原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注销哈房权证南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3.原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1985年10月7日,黑龙江省建设银行与哈尔滨市住宅一公司三工区(现哈三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因黑龙江省建设银行新建职工宿舍及办公用房,需拆除哈尔滨市住宅一公司三工区的一栋办公楼。房屋建成后,黑龙江省建设银行还建给哈尔滨市住宅一公司三工区一栋办公楼,总建筑面积达一千一百多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属于哈尔滨市住宅一公司三工区。协议签订后,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还建给哈三建公司一栋七层办公楼。该办公楼一直由哈三建公司占有并使用,但始终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4月7日,哈尔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哈三建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现已注销。该公司经营期间一直在案涉房产办公)与***签订协议书,约定哈尔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自愿将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的办公楼(七层建筑,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包括一楼左侧饭店)以壹佰陆拾万元整售价,出让给***,产权转让由***办理。协议签订后,***于1998年9月6日向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相关材料。1998年11月16日,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为***颁发哈房权证南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7月17日,哈三建公司以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哈房权证南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 另查明,1999年7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铁道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与哈尔滨市田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田田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涉案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哈房99他字第0××6号)。因田田商贸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以田田商贸公司、***为被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2年2月20日作出(2002)哈经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判令田田商贸公司给付建设银行铁道支行本金270万元,利息598630.67元,如田田商贸公司逾期不还借款,由***以抵押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南0000990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后田田商贸公司未能履行判决,建设银行铁道支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2002)哈经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案件执行期间,建设银行铁道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而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哈尔滨花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8月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哈执字第543-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哈尔滨花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12日,哈尔滨花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爱华宾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产后,哈三建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9)黑01执异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哈三建公司的异议请求。哈三建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2019)黑01执异234号执行裁定书并中止对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房产的执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黑0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哈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哈三建公司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黑民终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驳回哈三建公司的起诉。 另查明,2004年11月29日,哈三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将其单位一处房产办公楼抵押贷款使单位经济受损,公安机关出具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公安机关尚未对该刑事案件出具处理结果。2017年7月14日,***因另起诈骗案被公安机关录入在逃系统,在逃类型为刑拘在逃。2021年7月23日,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被依法注销。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经办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职能现由哈市不动产中心承接。现涉案房屋一直由哈三建公司占有并使用且处于查封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负有审慎审查登记材料的义务,主要系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8年11月16日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为***颁发了哈房权证南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房屋买卖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而本案案涉房产系黑龙江省建设银行还建给哈三建公司的,哈三建公司取得房产后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根据哈市不动产中心提交的证据,***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仅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等材料,而未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因此,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未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颁发哈房权证南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撤销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8年11月16日为***颁发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哈房权证南字第0×**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哈市不动产中心负担。 上诉人爱华宾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哈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哈三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爱华宾馆已善意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一审判决遗漏该关键事实。一审法院引用的法律法规与本案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即使房屋登记行为轻微违法,对哈三建公司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应确认违法而不应撤销登记。 被上诉人哈三建公司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爱华宾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非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爱华宾馆也未依据善意取得获得案涉房屋抵押权,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撤销错误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案涉房产的查封状态系因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错误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导致,错误的所有权登记被撤销,查封就无从谈起,不会成为阻却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障碍。 一审被告哈市不动产中心答辩意见:案涉房屋登记由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8年办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业务操作惯例。 一审第三人***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本案中,哈三建公司取得房产后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哈市不动产中心提交的证据中,***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中,无案涉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颁发哈房权证南字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 综上,爱华宾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哈尔滨爱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