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民一终字第00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化工机械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8.78元,减半收取454.3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0元,***负担621元,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0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