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民一终字第00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化工机械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8.78元,减半收取454.3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0元,***负担621元,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0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