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民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合***公路引线旁(淮南化工机械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48605805。
法定代表人:张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0元,减半收取,***负担25元,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